问题 | 行政行为或命令的无效 |
释义 | 指特定行政行为或命令受控经司法审查确证为超越管辖权,或违反自然公正原则,或违反合理性原则,而被判决撤销,其效力即归于消灭。如果受控行政行为或命令只是部分地具有上述情节,只能部分归于无效。英国重要的行政法律制度。无效行政行为有别于撤销的行政行为,前者适用于越权行为,即未受法律授权、超越法律管辖权的行为,此行为自始即不存在法律效力;后者用于具有案卷表面错误的行为,此行为虽未超越管辖权,但因存在着近三个世纪以来发展起来的实施司法审查的若干情形,因而可以由法院撤销。但在法院撤销之前,此种行为保有其法律效力。根据英国上议院的规定,在法院对受控行政行为作出断决之前,该行政行为应被假定为有效,即使此种假定的结果会导致难以回复的大批金钱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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