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告有时间限制吗 |
释义 |
公告上有规定时间吗?公告规定了时间。《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时,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公告,督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 公示条件:。可以请求公告的票据应当是可以背书的流通票据。有权请求公告的一方为直接遗失文书的人。票据持有人或者出票人的前手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时,应当在申请书中写明遗失票据的票面价值、出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的主要内容,以及申请的理由、事实和有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申请后,应当立即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内容符合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受理,并通知付款人停止付款。暂停付款应持续至公告程序终止。认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公告内容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应当在三日内发出受理公告,并在公告中载明下列事项:公示催告申请人的姓名(即遗失票据的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遗失票据的种类、票面价值、出票人和背书人的姓名;申报权利的期限(即取得遗失文书的人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期限);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法律后果或者利害关系人不申报权利的法律后果等,应当在人民法院公告栏上公告,并在有关报纸、公报或者其他媒体上刊登。设立地方证券交易所的,还应当在交易所挂牌。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申报权利时,应当出示所持票据,并声称对票据享有合法权利。同时,法院应当通知申请人查阅、辨认票据的公告。利害关系人提交的票据不是申请人遗失的票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利害关系人的声明。债权人提交的票据与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和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票据的法定持有人。在人民法院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无人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或者被人民法院驳回的,自申报期限届满次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宣告失票无效,失票人可以根据判决向付款人请求支付,以恢复其票据权利。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时,应当同时通知付款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公告,督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如果你的情况更复杂,法律咨询网还提供在线律师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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