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商事裁判管辖权和判决执行的公约 |
释义 | Convention onJurisdiction and Enforcement of Judgments in Civil and Commercial Matters欧洲共同体6国于1968年9月27日在布鲁塞尔签署的公约。1971年6月3日,6国还在卢森堡签署了关于该公约由欧洲法院解释的一个议定书。此后,另外6个欧洲国家在加入欧洲共同体后,先后与《公约》和《议定书》的原缔约国缔结了 3个旨在加入《公约》的《加入公约》。1968年《公约》的基本原则是:(1)《公约》只适用于有关财产事项的国际性民商事件。有关税务、行政、自然人的身分能力、从婚姻关系发生的财产权利、遗产继承、破产等事件都在《公约》适用范围之外。(2)《公约》是所谓“双重公约”,即不仅规定关于缔约国法院承认和执行他国判决的要件,而且也规定缔约国法院在受理国际性民商事件中应具有的直接国际裁判管辖权的一些根据。(3)关于直接国际裁判管辖权,《公约》第2条(1)以被告的住所作为主要的和一般的根据。(4)但是,关于直接国际裁判管辖权,《公约》也规定其他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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