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商分立 |
释义 | 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实行的民法、商法各自独立的法律制度。其特点是分别制定民法典和商法典,商事行为依据商法典处理,民事行为依据民法典处理。商法通常包括有关商人和商行为的一般规范以及有关公司、票据、保险、海商等具体规范,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也属于广义的民法范畴。主张民商分立的主要理由是:(1)商事活动与民事活动的主体不同,前者必须是商人,他的活动必须以营利为目的。(2)商事关系几乎是纯粹的财产关系,极少包含人身关系的因素。(3)商业活动要求简便、迅速,所以商事行为的形式要求有时不如民事行为那样严格。(4)商业经济处在经常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要求经常变动调整商事活动的规范,民商分立便于随时制定和修改商事法律。目前实行民商分立制度的国家主要包括法国、德国、日本、西班牙、荷兰、比利时、葡萄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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