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残疾妻子向丈夫索要扶养费 |
释义 | 杨女士为挽救婚姻,喝农药企图以死相劝来挽回外遇丈夫的心,不料不但没能挽回丈夫的心,还为此落二级重度残疾。丈夫欲离婚,杨女士不同意,丈夫遂离家出走,拒绝履行对身患残疾妻子的扶养义务,杨女士将其告上了法庭,要求丈夫按月支付扶养费。 38岁的杨女士遭遇了离婚危机后,喝下农药以死相劝,希望丈夫回心转意,不料不但未能挽回丈夫的心,还为此落下二级重度残疾。杨女士将丈夫何先生告上法庭,要求何先生按月支付生活费、治疗费等共计1500元,并要求法院确认自己对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目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原告杨女士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结婚,婚后生育有一个儿子,现年16岁。婚后原被告与公婆共同建造了4间平房。2003年,原告得知被告有了外遇,为了保全家庭,原告喝下了敌敌畏。虽经医院抢救保住了生命,但原告的脑部运动神经严重受损,导致双下肢二度重度残废,生活不能自理,只能依靠轮椅行动。2007年,被告提出离婚,原告没有同意,被告从此不再回家生活和居住。原告在生活上得不到照顾,精神上也不堪忍受丈夫的冷落,2009年搬回娘家居住,靠低保金维持生活。 原告杨女士认为,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现原告身患残疾,生活急需照料,被告有义务对原告进行扶养。故诉至法院,希望能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婚姻法》第十四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扶养是一种法律关系,扶养方为义务人,被扶养方为权利人,只有义务人履行扶养义务,才能保证权利人享受权利。扶养是夫妻间相互对等的义务,不是单方义务,也就是说丈夫有扶养妻子的义务,妻子有扶养丈夫的义务。在我国目前男女经济地位还有差别的情况下,在夫妻扶养问题上应当的特别注意保护女方的合法权益。夫妻因扶养发生纠纷时,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另外,《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是过错方,另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杨女士的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出现婚外情,对杨女士造成一定程度的伤害,因此,杨女士有权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丈夫赔偿精神损失费。 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关于婚姻法相关的问题,小编为您推荐: 无履行夫妻义务案 无履行夫妻义务案 婚外性行为过错方赔偿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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