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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商事裁判管辖权和判决执行的卢加诺公约
释义

民商事裁判管辖权和判决执行的卢加诺公约Lugano Convention on Jurisdiction and Enforcement of Judgments in Civil and Commercial Matters

欧洲共同体成员国12国与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成员国6国于1988年9月16日缔结的关于民商事管辖和判决执行的公约。成员国之间于1968年在布鲁塞尔已缔结《关于民商事裁判管辖权和判决执行的公约》,此后并经3次修订。按照《布鲁塞尔公约》,对于在缔约国境内设有住所的人,仍适用过度的国际裁判管辖权的规定,从而对住所在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成员国境内的人很为不利。因此,欧洲共同体成员国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成员国之间缔结了这个与《布鲁塞尔公约》的内容基本一致然而分开的《公约》。《公约》与《布鲁塞尔公约》仍然有些重要的不同。关于直接国际裁判管辖权,《公约》增加了两个规定。第一,在第5条(1)增加了一个规定,使雇用人与受雇人之间因个别的雇用契约所发生的争端,除了被告住所地国法院有权受理外,受雇人惯常工作地不在一个国家境内,国际裁判管辖权归属雇用他的那个营业机构所在地的缔约国法院。第二,在第6条增加了1款,规定,“在有关契约的事件,如果该诉讼可以与对同一被告有关不动产物权的诉讼合并,在一个缔约国境内有住所的人也可以在该不动产所在地的缔约国法院被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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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2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