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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诉讼
释义

行政诉讼

“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对称。诉讼中的一种。行政诉讼作为一项法律制度,产生较晚,发展缓慢。各国不仅名称各异,而且内容形式差别甚大。以法国设立行政法院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称为行政诉讼,实行独立于普通法院之外的司法双轨制,并根据行政法院的判例形成系统的行政法理论。在英美法系国家则称为司法审查、司法复审,包容在普通诉讼之中,但判例和单行法律要求,司法审查适用某些特殊原则和程序。一般说,国外行政诉讼和司法审查,是指司法机关(普通法院或行政法院)受理公民或组织申请,依法审查行政机关行为并作出裁决的诉讼活动。在我国,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依照司法程序审理行政案件的审判活动。也就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一种诉讼活动。行政诉讼的特征是:(1)诉讼是因行政争议引起,即因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2)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由法院起主导作用,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它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形式之一。(3)行政诉讼当事人中必定有一方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4)行政诉讼必须按照一定的诉讼程序和方式进行,即主要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5)行政诉讼是依申请的法律活动,没有相对人的起诉行为,司法机关无权受理,无法审判。(6)行政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在诉讼活动中依法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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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2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