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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诉讼不服裁决之诉
释义

行政诉讼不服裁决之诉

被裁决人不服行政机关的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行政机关的裁决根据不同标准可作不同分类。以行政裁决的机关及次数为标准,可以分为初次裁决、复议裁决、终局裁决等;以行政裁决的性质为标准,可以分为对民事纠纷的裁决、对行政争议的裁决等。何种裁决可以向法院提起何种诉讼,由有关法律规定。对法律规定的行政终局裁决不得起诉。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民事纠纷裁决或者行政纠纷裁决提起诉讼的,均为行政诉讼,裁决机关为行政诉讼被告。如果是不服治安处罚的裁决引起的诉讼为行政诉讼,被告为治安管理机关。不服土地确权的行政裁决引起的诉讼也是行政诉讼,被告为土地管理机关。人民法院审理不服裁决的行政案件,以裁决机关为被告,以裁决行为为审查对象,依法做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决的判决。对行政机关就民事纠纷作出的裁决提起诉讼,该裁决被撤销时,人民法院还将对原民事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这就是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广义的不服裁决之诉,也包括被裁决人不服行政机关的裁决向法定的上级行政机关要求复议的申诉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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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3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