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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常驻代表团特权和豁免
释义

常驻代表团特权和豁免privileges and immunities ofthe permanent misseon

非驻国际组织的代表团和代表团团长及外交职员等在东道国所享有的特权和豁免。1975年《维也纳关于国家在其对国际组织关系上的代表权公约》第20—39条对于常驻代表特权和豁免有详细的规定,其所规定的内容基本上与外交特权和豁免相同。主要内容有:常驻代表团应有职务上所需要的一切便利;常驻代表团的办公处不受侵犯,豁免国家、区域和地方的税捐;常驻代表团的档案和文件不受侵犯,来往公文不受侵犯,信差应受保护并有人身不可侵犯权。常驻代表团特权和豁免包括团长和外交职员及其他职员的特权和豁免,其中主要是移动自由、人身的不受侵犯、住宅和财产的不可侵犯、刑事管辖和民事和行政管辖的豁免、社会安全法规的免于适用、税捐的豁免、个人役务的免除、免除关税和免受检查等。其余规定也都与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相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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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7:0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