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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商业秘密
释义

商业秘密

英文“Know-How”的迻译,又译技术诀窍、技术秘密、专有技术知识等。最早出现于本世纪六十年代末期的国际经济贸易中。嗣后,这一术语被各国引入商业竞争领域,并日益占据重要地位。各国对商业秘密的定义迄今尚未形成一个统一而严谨的表述。美国《统一商业秘密法》认为:商业秘密指信息,包括配方、图案、索引、程序、设计、方法、技术和工序。日本1990年6月20日修订的《不正竞争防止法》认为:营业秘密,系指被业者列为机密而加以管理的技术上或营业上之“Know-How”而言。例如,制造技术、设计图、客户名薄等。概括地看,商业秘密具有如下特征:<1>商业秘密具有广泛性。商业秘密是生产、经营、管理诸领域所有秘密知识的概称。主要包括三种类刑:a、工业生产秘密。即适用于产品制造过程中的秘密,如制造食品、药品、化学制品、元件产品的工序等即是。b、商业信息秘密。即具有秘密性质的市场信息,如原材料价格、顾客名单等即是。c、管理技术秘密。即合理且有效地组织生产的秘密,如计算机软件、各行业间的合作技术等即是。<2>商业秘密具有主观和客观的统一性。商业秘密的构成,不仅在主观上须被生产经营者列为机密加以管理,在客观上其秘密状态尚须能够被外人所认知。<3>商业秘密具有非专利性。商业秘密与专利技术除在公开程度、有效期间以及法律保护的程度和方法上存有明显的区别外,实质性的区别还在于商业秘密没有取得专利法的保护。<4>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只有在一定范围内特定的少数人所知悉的秘密知识,才具有商业秘密的存在价值。判别秘密与否的标准有二:一是除所有人外,商业秘密仅在具应有的特殊领域内为人所知。除了依靠不正当方法外,一般不能获取此种秘密。二是为避免商业秘密为外界所探知,其所有人采取了某些合理措施。<5>商业秘密具有实用性。作为商业秘密,必须对生产、销售、研究开发、管理等事业活动具有实用价值,有助于节省时间和费用、提高生产或经营效率。一般认为,只要信息具有“实际的或潜在的经济价值”,即应被认为具备实用性,而不以实际应用取得使用效果为限。对商业秘密实施的侵权行为,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非法取得的行为。即以窃取、诈欺、强迫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业秘密的行为,以及取得之后,使用或暴露该商业秘密的行为。二是非法泄露的行为。即因劳动合同关系而掌握商业秘密的从业人员,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意图加害秘密所有人,使用或泄漏该商业秘密的行为。三是第三人的恶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即第三人明知或事后知道该商业秘密属于非法取得而仍加以接受、使用或泄露的行为。作为人类智力成果的商业秘密,世界各国大多给予不同方式、不同程度上的法律保护。就实体法而言,各国立法与司法实践一般运用合同理论、侵权理论、刑罚理论予以保护;就程序法而言,一般采用审判保密原理予以保护。我国民事诉讼法采用两个条款对商业秘密实施程序法保护。本法第66条规定,对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同法第120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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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3:0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