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止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由于某种无法克服和难以避免的特殊情况的发生,使正在进行的诉讼程序暂时中断,待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再恢复诉讼程序的一项法律制度。诉讼中止是暂时停止诉讼的进行。诉讼中止的原因是法定事由,而且主要是由于人民法院和当事人意志以外的客观情况发生但又并非不能消除的。根据审判实践,有以下情况时应中止诉讼进行:(1)原告人死亡,等待近亲属参加诉讼;(2)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发生合并或被撤销;(3)原告丧失诉讼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5)审理本案的法律依据尚未确定;(6)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但另一案尚未审结。行政诉讼中止,应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裁定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用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口头裁定,应向当事人宣布,并记入笔录;裁定书则是书面裁定的必要形式。在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前,当事人应停止本案的一切诉讼行为;法院除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停止执行被诉行政行为的措施外,应停止对本案的审理。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可以由当事人申请,或者由法院依职权恢复诉讼程序。恢复诉讼程序,是恢复中止之时应该进行而未进行的诉讼程序,并不是重新开始。中止诉讼的期间不计算在审限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