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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撤销禁治产宣告之诉
释义

撤销禁治产宣告之诉

当事人请求法院撤销已经作出禁治产宣告的诉讼。中国台湾省和西方国家法律规定,根据民法规定被法院宣告为禁治产的人或有权声请宣告禁治产的人,认为法院作出的禁治产宣告不当时,在法定期限内,有权请求作出禁治产裁判的法院,作出新判决,撤销禁治产宣告的裁定。此诉的被告,原则上为原声请禁治产之人。由原声请禁治产人起诉或该声请人死亡的,则以禁治产人的法定代理人为被告。撤销禁治产之诉应在法定的不变期间内提出。此项期间,于禁治产知悉禁治产宣告之时起算;对于其他人自该裁定发生效力之时起算。受禁治产宣告人,依法原无行为能力,不能独立以法律行为负担义务,从而亦无诉讼行为能力。然而法律为了保护禁治产人的利益,明确规定撤销禁治产宣告之诉,受宣告人有诉讼能力。由于受禁治产宣告的人常不适于为诉讼行为,故法律又明定审判长应依声请或依职权选任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撤销禁治产宣告之诉,不得合并提起他诉或提起反诉。受禁治产人于判决确定前死亡的,本案即视为诉讼终结。法院认为原告起诉不合法的,裁定驳回起诉;认为其诉无理由的,以判决驳回其诉;认为有理由的,应作出新判决,撤销禁治产宣告的裁定。撤销禁治产宣告的判决为形成判决,一经确定,即有溯及即往的效力,与自始末作宣告禁治产的裁定相同,并且判决对第三人也有效力。因此,禁治产人在撤销禁治产前所为的行为,无论本人或第三人都不得以曾宣告禁治产为由而主张无效。但为保护交易安全,撤销禁治产宣告前,监护人以法定代理人资格所进行的行为,不丧失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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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5:2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