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1982年9月27日,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发布。共15条。《规定》中首先对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作了原则规定。建国前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或经我党组织决定,接受党的任务,以公开社会身份为掩护,实际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对于以务农、做工、上学和从事其他职业为主,兼做些革命工作或参加过某些革命活动的,应肯定他们为革命做的贡献,但不应计算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根据上述原则,《规定》对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作了具体规定。例如:在根据地、解放区我党的机关、群众团体机关以及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除本文件另有规定者外,从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的时间算起;机关的工勤人员和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凡享受供给制待遇提为干部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当工勤人员或当工人之日算起。又如: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在我党开办的军事学校、干部学校、干部训练班和我党为吸收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大学、公学学习后即分配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入校之日算起。《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规定》是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