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蒙得维的亚国际民法条约 |
释义 | Montevideo Treaty on International Civil Law1888年8月25日至1889年2月18日在乌拉圭首脑蒙得维的亚召开的会议上通过的条约。共13篇55条。其主要内容是:(1)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依其住所地法决定;国家有以法人资格在另一国境内依照该另一国法律取得权利及承担义务的能力;私法人的存在及其能力依承认其为私法人的国家的法律决定。(2)住所。人的居所地法决定居所构成住所的要件。无行为能力人以其法定代理人的住所为住所;父母、监护人及保佐人在法律行使职能的那个国家境内为其住所;配偶的住所是他们因婚姻而设定的居所地;如无此居所地,则夫的住所视为配偶的住所;无住所者,以其居所地视为住所。(3)婚姻。结婚能力、结婚仪式、婚姻的存在及其有效,依婚姻举行地法决定;《条约》还明确规定其他缔约国可以不予承认的在某个缔约国内举行的5种婚姻。(4)亲属。亲权赋予父母对子女财产的权利,依财产所在地国家法决定;设置监护与保佐依无行为能力人住所地法决定;婚生亲子关系,以及非婚生子女因父母嗣后结婚而取得准婚生身份,依支配婚姻的法律决定;夫妻财产契约得规定夫妻缔约当时所有的以及婚后所取得的财产关系,夫妻之间如无特别约定或者契约中未加规定,则依举行婚姻前一致同意设定的住所地的法律决定,但以不违反财产所在地法为限。(5)财产。不论财产的种类,有关其性质、占有、绝对或相对不可转让性,以及一切法律关系的物权性问题,都专属财产所在地法支配。(6)法律文件。公文书的方式依制定文书地法决定;私文书的方式依各契约订立地法决定;契约是否需要书面方式,以及契约的性质,依契约履行地法决定。(7)继承。遗嘱的方式依遗嘱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决定;同一所在地法支配下列各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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