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诈欺官私财物 |
释义 | 唐朝凭借职权诈取官私财物的犯罪行为。《唐律疏议》对诈欺财物罪的性质作有明确解释:“诈谓诡诳,欺谓诬罔”。因主管官吏凭借职权诈取官私财物,危及到地主阶级整体利益,故《唐律·诈伪律》较一般诈欺财物罪处罚为重。一般“诈欺官私以取财物者,准盗论”。但主管官吏“诈取所监临主守之物,自从盗法,加凡盗二等”,判处“流三千里”,并革除功名。“未得者,减二等”。非主管官诈欺未得财者,处罚相对从轻,一般按“盗不得财之法”论处。此外还附带规定:知情而乞取者,“坐赃论”;“知而买者,减一等:知而为藏者,减二等。”唐朝上述严格吏治的规定,曾影响到后世王朝。宋、元、明、清各代相继承袭,作有相应规定,而无大的改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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