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评政院 |
释义 | 1914年北洋政府建立的审理行政案件并监督、处理违法官吏的机关。1933年被行政法院和公务员惩诫委员会所取代。但平政院与后来的行政法院性质、职能不尽相同。根据1914年平政院编制令的规定,平政院置院长1人,下设3庭和肃政厅,每庭设评事5人,其中1名为庭长,5名评事中应有1—2人为司法职出身。平政院除有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权力以外,还有审理纠弹案件的权力。纠弹案件指由肃政吏对行政官员违反宪法、行贿受贿、滥用权力等违法行为提起的案件,类似现在的对公务员的惩诫。肃政厅由16名肃政吏组成,其中1名为都肃政吏。肃政吏除对违法的官吏行使弹劾权外,对于人民未陈述的案件,可对平政院提起诉讼,并且负责监督平政院裁决的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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