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宪章1215年Magna Carta1215年英格兰王约翰在内外交困的压力之下,许诺遵守封建契约义务、给予臣民自由的宪章。约翰在其执政期间(1199—1216),曾因攻占法国诺曼底并对人民进行大肆掠夺,引起国内人民强烈不满;1205年又因坎特伯雷大主教的选举问题,与教皇英诺森三世发生冲突而向英国教会课以重税。坎特伯雷大主教兰顿遂发动封建贵族以及公众舆论向国王施加压力,要求国王对臣民的自由权作出庄严的保证。国王被迫接受封建贵族的要求,并于1215年6月12日在泰唔士河畔的兰尼米德对宪章加盖王玺。大宪章规定:未经大会议批准,不得征收兵役免除税(传统的封建捐税除外);又规定“非按同等级者的合法裁判和依据国法之规定,对任何自由人不得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受法律保护之权、放逐或加以任何损害;国王亦不得对之侵犯或逼迫。”另外还规定,国王必须恪守宪章,如有严重违反,贵族有权对其宣布战争。在当时,这些条款的主要意义在于确认法律高于君主。尽管大宪章在性质上是封建的,其条款也是有具体背景的,但是经过若干世纪的实践,它已成为英国近代宪法的基础。后来英国的“权利请愿书”(1628)和“人身保护法”(1679)都直接渊源于大宪章第39条。美国联邦与各州宪法也都承袭了大宪章的精神,甚至直接沿用大宪章的词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