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全国发票管理之诉 |
释义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主管发票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依法提起的行政诉讼。根据《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税务机关为发票的主管行政机关。其管理范围主要有:<1>发票的印制、销售;<2>发票的使用;<3>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规定者给予行政处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依《行政诉讼法》第11、 37、 38、39条之规定,先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再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可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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