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盐阜区村政府选举法 |
释义 | 1945年盐阜区临时参议会第二次大会通过,行政公署公布施行,共7章28条。主要内容:凡年满18岁的人民,无论其为本地居民或外籍居民,于公民登记前,即在该村居住或营业满3月以上,经公民登记取得公民资格者,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有破坏抗日行为者、受刑事处分褫夺公权者、被宣告禁治产者除外;现任工作人员得随工作转移取得所在地公民资格。村选委员会领导村选工作,其委员和干事均为无给职。公民登记由村选委员会按自然村庄集体登记;公民名单审查公布后,由村公民大会讨论,最后确定公民资格;公民外出在3个月以内,得由其家属或本人书面请求登记,其效力与亲往登记相同。村长及村行政委员候选人由各公民小组、抗日团体就各村选委员会规定的分配名额,分别推选;选举由村公民大会直接选举,村长和行政委员当选后,由该村选委会报区转县政府加委后,方能行使职权。还对竞选、选举程序、选举诉讼等问题作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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