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1950年至1989年间的社会团体管理法规。1951年3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公布施行。共22条。细则对登记办法中所称之各种社会团体作了解释: (1)人民群众团体,系指从事广泛群众性社会团体活动的团体,如工会、农会、妇联、青联等。(2) 社会公益团体。系指举办社会公益事业的团体,如中国福利会、中国红十字会等。(3) 文艺工作团体,如文联、戏剧家协会、美术家协会等。(4) 学术研究团体,系指从事某种专门学术研究的团体,如自然科学工作者协会、医学会等。(5) 宗教团体。系指从事宗教活动的团体,如基督教、天主教、佛教等。(6) 其他团体,系指其他依照政府法律组织而不包括前5款之内的社会团体。该细则还规定:社会团体应受该管政府对工作上的指导,协助政府进行经济、文化、国防等各项建设;各级政府应保障已依法登记或备案的社会团体一切合法权益;社会团体活动不得违反政府政策法令,亦不得逾越登记批准的业务范围及活动地区,违者视情节分别予以警告或撤销登记,必要时并得予该社会团体负责人以惩处。1989年10月25日随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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