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德国哲理法学派 |
释义 | 十九世纪德国古典哲学家康德、菲希特、谢林、黑格尔等人的法律思想的总称。其中,以康德和黑格尔二人的影响最大。德国哲理法学主要渊源于法国古典自然法学、特别是卢梭的法律思想。康德吸收和发展了卢梭法律思想中的自由主义成份,强调个人的自由、天赋人权和民主制。黑格尔则吸收和发展了卢梭的国家主义,认为理性自由的实体是群体、尤其是国家。国家是伦理理念的现实,个人必须绝对地从属国家。最好的国家政体是立宪君主制,反对民主制。德国哲理法学包含一套具有浓厚哲学色彩的法哲学体系。它代表德国新兴资产阶级的利益,是为在德国建立资产阶级国家制度制造的舆论,有一定的进步性。但另一方面,它也反映出德国资产阶级的软弱性。康德、黑格尔等人不敢象当年法国思想家们(尤其卢梭)那样直接呼吁革命行动,而只限于“正当理性”、“伦理理念”之类的空洞说教。德国哲理法学对20世纪的西方法哲学影响很大。所谓新康德主义法律思想和新黑格尔主义法律思想都是借助德国哲理法学家们的名义出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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