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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德国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释义

德国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Die Prinzipien des Strafv-erfahrens

对于指导刑事诉讼法进行的基本原则,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表达上,德国的刑事诉讼理论都没有统一的看法。不过,从诉讼类型、诉讼过程和诉讼证据这三个方面的诸多原则,可以对德国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有一个基本的了解。在诉讼类型方面,有国家原则、起诉原则、追诉强制原则、调查原则和法定法官原则。国家原则即明确规定实行国家公诉,以区别于历史上早期的社会公诉和被害人私诉。起诉原则则是否定纠问式诉讼,而实行由两个不同的国家机构,检察官和法官,分别承担起诉和审判任务的制度.追诉强制原则规定了检察官在存在足够事实时,必须承担对犯罪进行追究和起诉的义务,从而将决定何种行为构成犯罪,何时应进行刑事追究的权力保持在立法者手里,而不能由每个检察官自行其事。在诉讼实践中,这一原则是和起诉便宜原则同时并行的。调查原则使德国的法庭审判区别于英美法系,法庭在审理时要出于职权主动独立地对案情进行调查,而不是消极地处于超然的地位,只实行程序上的领导。法定法官原则是为了保障法官独立审判的地位不受干扰,即“任何人都不得被剥夺其法定法官职务。”在诉讼过程(形式)方面,有言词原则、公开原则、尽快原则和公正审判原则。在诉讼证据方面,则有自由心证原则、无罪推定原则和直接原则。这些基本原则,有些是法律上明确规定了的,有些则是从条文精神中推断出来的。有些原则不允许有例外,有些则可以。从理论上讲,每条原则都构成对一种对立情况的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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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