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经济特区工资水平 |
释义 | 特区确定职工平均工资的高低程度,根据国家赋予的政策,总的是按“低于香港,高于内地”的原则为依据。根据此原则,工资水平定得比内地高。随着生产发展、国民收入增长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以及受物价指数的影响,特区职工工资水平逐步有所提高。以深圳为例,1989年职工月工资水平比1983年全面工资改革前增长142. 2%,平均每年递增15. 9%。为保持特区劳动力相对低廉的优势,以增强对外竞争力和吸引力,其工资水平不能过高,必须低于香港的水平。为此,特区对工资水平的增长速度进行宏观控制。控制的办法主要是核定企业人均工资水平基数,确定生产与工资之间的比例关系,确定利润留成比例和工资调节税。国家不再下达工资增长的指令性计划,而是通过调节生产指标实现调节工资水平增长率。例如,外贸行业按利润增长率规定工资增长比例,超过标准的。征收工资调节税。对外商投资企业,未按国家规定的高于同行业国营企业120—150%的水平确定,而是根据特区国营企业工资水平的实际情况,参考同行业的工资水平进行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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