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后的抚恤待遇 |
释义 | 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后依照劳动保险法规的规定所享受的待遇。1962年1 1月27日公安部办公厅发出的《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后的抚恤问题》、1962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发出的《复全总生活办公室关于职工交通事故死亡的抚恤问题的函》、以及1983年3月2日全国总工会生活保险部发出的《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后有关待遇支付问题的复函》中,对于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后的抚恤待遇都作过明确规定。例如,全国总工会生活保险部的《复函》中规定,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除由肇事单位发给死者家属的补偿费外,职工原单位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发给抚恤或一次性救济费及丧葬补助费等有关待遇。国务院1991年9月22日发布,1992年1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1)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2)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上述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3)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后,职工所在单位还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给予抚恤、劳动保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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