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物权公示方式 |
释义 |
一、物权公示方式 物权公示方法,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作为物权公示的方法,动产物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以交付作为物权公示的方法。在中国,机动车辆、船舶、民用航空器等必须以登记作为物权的公示方法。 二、物权公示原则 物权公示原则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通过一定方式表现出来,使外界公众知道物权发生了变动。物权之所以需要公示,是因为物权具有绝对性,具有很强的效力,可以定纷止争。为了防止他人对物的争夺和干涉,法律必须设立物权的公示制度及方法。基于公示制度,当事人与第三人可以直接从外部认识物权的存在,使物权法律关系得以透明。 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动产以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方法。 基于这项原则,如果动产的主体发生了变动,就应该及时地转移占有,交给新的权利人;如果不动产的权利主体发生了变动,就应当及时地到相应的行政部门变更登记,将新的权利主体的姓名记载于登记簿上,这时,物权变动才算完成,否则,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三、物权公示的效力 物权公示的效力是指在物权法上所产生的公信力和确认依公示方法所取得的物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所谓公信力,是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时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的安全。根据物权法定的原则,物权的内容,效力,变动等必须由法律统一确定,不允许依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创设。物权的公示是法律为透明物权关系而采取的强制措施,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的交易安全,而物权公示保护交易安全的主要途径就是为公众提供了解物权的归属以及物上所存在的其它支配权。物权的效力如上所述,包括三个方面,即三大效力: (一)物权转让的效力,即未经登记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以及未经交付的动产物权变动不发生物权之得失变更的法律效力。 (二)权利正确性推定的效力,即推定以不动产登记薄所记载的当事人的权利内容为正确的不动产权利,以动产的占有为正确的权利人占有。即使不动产登记薄所记载的物权与实际的不动产物权不一致,或者动产的占有与实际的动产物权不一致,但无论其是基于权利人,相对人或者不动产登记机关的过错,登记对任意之善意第三人均为正确,动产占有人则被推定为所有人。 (三)善意保护的效力,即通过法定方式取得的物权不受原权利人的追夺,即使登记错误,从登记名义人处取得物权的善意第三人仍受保护;即使占有非为权利人,从占有人处取得物权的善意第三人仍受保护。 上述三种效力的表述从三个不同的角度充分说明了物权公示的效力第一个效力亦可以表述为公示对于物权变动的效力。 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动产以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方法。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整理的对“物权公示方式”的解答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知识。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法律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