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生产合作社标准章程》 |
释义 |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央工农民主政府合作社法规。1933年9月10日公布。(1)宗旨:本社为发展苏区生产,抵制资本家之剥削与怠工,救济失业之困苦与生产之改善为宗旨。须向县政府登记,取得合作社证书。(2)社员:以工农劳动群众直接参加本社之生产者为限。社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并可将股金转让给继承人。(3)组织:社员大会为最高组织,选举、罢免或处分管理委员会及审查委员会;制定或修改社章及办事细则;规定工资及工作时间;通过或开除社员;审查生产与销售之报告及决算;决定奖励数目及其分配办法;决定以后之生产与销售计划。(4)三个月结算一次,每期纯利,除提取部分职员奖励金外,以50%为公积金,20%为社员公共事业费,以30%按社员人数平均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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