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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释义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1788Constitution of the U.S.A

美国的根本法。美国独立战争胜利后,美国资产阶级和种植园奴隶主为了加强国家的统治权,于1787年5月28日在密西西比州的费城召开了制宪会议,实际参加会议的有除罗得艾兰州以外的美国12个州的代表共55人。会议经过长时间的秘密讨论后,公布了宪法草案,1788年6月宪法草案为法定的9个州所批准而正式生效。宪法确定的国家结构形式为联邦制,这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宪法本文中规定联邦宪法为全国最高法律,各州必须遵守;宪法列举了联邦国会的立法权限;宪法第十条修正案规定:“本宪法未授与中央或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皆由各州或人民保留之”。宪法确定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以分权和制衡原则为基础的总统制,最高行政权属于普选中产生的总统;立法权属于普选产生的两院制国会,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以及国会以法令随时设立的下级法院。总统有权否决国会通过的法案,国会则有权以三分之二的多数推翻总统的否决;总统有权经参议院同意任命最高法院的法官,而最高法院则根据惯例享有司法审查权、解释宪法,宣布那些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和行政措施违宪而无效。这种分权与制衡的原则有利于协调统治阶级内部以及立法、行政、司法机关之间的矛盾,有利于加强资产阶级国家的统治权力。美国宪法是历史上第一部完整地体现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以及分权与制衡原则的成文宪法。这和当时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封建专制制度相比,是历史的一大进步。但宪法的内容也反映了它的阶级和时代的局限性,如宪法中确认了种植园奴隶制,没有列入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以后在人民群众争取民主权利斗争的压力下,国会才于1791年通过第1—10条宪法修正案,通称为《人权法案》,在其中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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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5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