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耳其1924年宪法 |
释义 | 1924年4月20日大国民议会通过,4月30日公布,为土耳其共和国第一部宪法,以1921年1月制定的临时宪法为基础,共6章105条。1928年、1934年、1937年、1945年数次修改,主要内容:土耳其居民不论宗教及种族,其公民资格为土耳其人;土耳其国为民主共和国;以一院制的大国民议会为国会,由选民依选举法直接选出的议员组成,是唯一的权力机构,任期4年,可以连选连任;总统由国民议会选举,总理由总统从议员中遴选,政府成员由总理从议员中选择;政府对议会负责,国民议会得随时监督和改组政府,政府无权解散议会。1928年修改宪法时,将“伊斯兰教为国教”删除;1937年,将人民共和党的6项原则,包括共和主义、民族主义、平民主义、国家主义、世俗主义或政教分离和改革主义,列入宪法总则第2条;1934年12月5日给予妇女参政权。宪法原规定,年满18岁的男子有选举权,年满30岁的男子有被选举权;后来改为年满22岁的男女均有选举权,年满30岁的男女有被选举权。从1947年7月10日起,实行秘密投票制。1960年5月27日,随曼德列斯政权被推翻而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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