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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暂行反革命治罪法
释义

暂行反革命治罪法

国民党政府的刑事特别法规。1928年3月9日颁布并施行。为确立国民党反动派的专制独裁统治,实现其一党专政的政治制度,国民党政府将其刑法典中不便公开规定的反对国民党及其所阉割的“三民主义”的行为,在本法规中定为所谓“反革命”行为而予以严厉制裁。对于所谓“意图颠覆中国国民党及国民政府或破坏三民主义而起暴动者”,首魁死刑,执行重要事务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附和随行者,处二等至四等有期徒刑。对于所谓“宣传与三民主义不相容的主义及不利于国民革命的主张者,处二等至四等有期徒刑。”对于以所谓“反革命”目的进行破坏铁路、交通事业及关于交通各种建筑物、盗窃刺探收集政治军事上重要秘密、制造收藏贩运军用品者,处死列、无期徒刑或二等以上有期徒刑。对于以所谓“反革命”目的组织团体或集会者,及其执行重要事务者,处二等至四等有期徒刑并解散其团体或集会。本法规适用范围为“中华民国内或中华民国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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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7:3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