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法的体系由社会主义国家全部法律规范构成的、内容和谐统一、形式完整协调的法的整体。分属于不同法的部门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全部法律规范,具有共同的经济基础、体现同一阶级意志、遵循一致的基本原则,因而社会主义的法的体系,一般具有单一的社会主义的本质。由于构成社会主义法的体系的各个法的部门之间,在内容上既相互独立,彼此制约,又紧密联系、互相配合,所以,社会主义法的体系,从内部结构上看,也大体是和谐统一的。社会主义法的体系所包容的全部法律规范,依其法律效力高低,可划分为不同层次。以我国为例:宪法中的规范、基本法律中的规范、其他法律中的规范、行政法规中的规范、行政规章中的规范、地方性法规中的规范、地方性规章中的规范等。依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和采取调整方法的不同,可划分为不同的法的部门,如宪法部门、民法部门、刑法部门、行政法部门、诉讼法部门、环境保护法部门、自然资源法部门、劳动法部门、婚姻家庭法部门等。研究社会主义法的体系,对于加强和改进国家的立法、司法、执法等工作,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际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