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
释义

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

1984年7月14日由福建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85年2月24日公布施行。适用于厦门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简称特区企业)。共20条。主要内容如下:(1)特区企业的劳动计划和人员配备,由企业自行确定,报市劳动局备案。特区企业可自行招聘职工,或由劳动服务公司推荐,经考核择优录用。试用期3至6个月。如招聘农村劳动力或内地职工,须经市劳动局批准。(2)特区企业雇用职工实行合同制。合同应包括职工雇用、解雇和辞职,合同期限,生产和工作任务,工资和奖惩,工作时间和假期,劳动保险和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项。劳动合同须报市劳动局备案。(3)职工的工资、奖励和津贴办法,由企业确定。(4)特区实行社会劳动保险基金制度。企业须按月缴纳相当于本企业中方职工工资总额25%的社会劳动保险基金。企业应提取一定数额的职工福利基金。(5)特区企业实行每周6日工作,每日8小时工作制。加班每周不得超过12小时,加班应发加班费。职工依规定享受一定的带薪休假日。(6)特区企业职工有权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活动。企业每月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交工会经费,积极支持工会工作。(7)特区企业可按劳动合同规定解雇职工,但须提前1个月通知职工本人、企业工会和劳动服务公司。对被解雇、辞退的职工,企业根据其在本企业工龄长短,发给补偿金。职工辞职按合同办理,提前1个月通知企业。(8)特区企业对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一定后果的职工,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直至开除。开除职工的决定书面通知职工本人和企业工会,并报市劳动局备案。(9)特区企业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女工特殊保护等法律规定,保证安全生产和职工健康。(10)特区企业对外籍职工和港澳、台湾职工的雇用、解雇、辞职、报酬、福利、奖惩和社会保险等事项,均应在雇用合同中规定,并报市劳动局备案。(11)特区企业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必要时工会得参与协商;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当事人向市劳动局请求仲裁;不服仲裁裁决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随便看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4/15 20:0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