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护德意志人民和国家紧急条例 |
释义 | 1933年1933年1月30日希特勒上台组阁,随后用总统兴登堡的名义,动用魏玛宪法第48条的特权,发布了《保护德意志人民和国家紧急条例》。它宣布宪法保障公民权利的第114条、115条、117条、118条、123条、153条停止发生效力,即取消公民的人身自由、住宅安全不受侵犯的保障和剥夺公民通讯、言论出版自由、和平集会自由和私有权不受侵犯的保护。法令规定对所谓严重扰乱治安行为者,可以任意施加重刑直至处死。授权联邦政府在必要时得接管各邦的全部自治权力。在实施这项法西斯法律的同时,又制造了骇人听闻的国会纵火案。在白色恐怖中,包括德共领袖台尔曼在内的许多共产党人和反法西斯的民主人士被捕和被杀害,连资产阶级的民主自由,也被剥夺殆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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