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结社自由 |
释义 | 公民为一定宗旨而依法结成持续性团体的自由。公民基本权利之一。公民参加国家生活、社会生活的重要方式。包括发起结社自由,参与结社自由和维持组织团体的权利。结社可分为营利性结社和非营利性结社。前者如企业、各种公司,后者如政治团体、政党、学术团体等。结社自由作为公民一项重要的自由权,已为当今各国宪法所确认。对结社自由的法律限制为预防制和追惩制。预防制即公民在结社前,须报告有关国家机关或取得许可;追惩制即公民在结社前无须先请求或报告,只在事后国家有关机关对结社活动中违法行为施加惩罚。目前大多数国家采用追惩制的限制办法。不少国家为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专门制定了结社的单行法规,对结社的方法和手续等加以具体规定,以防止利用结社自由来危害国家利益。以推翻和夺取现政权为宗旨的结社均不容许;对违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结社,政府均有解散之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确认公民的结社自由。为保障中国公民充分享受结社自由,国务院于1989年10月25日颁布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对结社自由的法律责任,结社登记的程序、管理方法等作了详细的规定。公民在行使结社自由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和集体的利益以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参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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