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结构工资制 |
释义 | 按工资的不同职能分为相应的几个组成部分,分别确定工资额的工资制度。又称“分解工资制”。它适用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工。对不同人员实行的结构工资制,可以由不同因素组成。1985年6月4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是我国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结构工资制的依据。它规定以职务工资为主,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组成。基础工资是保障最低生活部分,以大体维持本人基本生活费计算。职务工资是按照工作人员的职务高低、责任大小、工作繁简和业务技术水平,规定不同的工资标准,同一职务的工资标准又划分几个等级,上下职务之间的工资适当交叉,其标准由国家统一规定。工龄津贴是按照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逐年增长,每工作一年增发一定数额,但领取工龄津贴的工作年限最多不超过40年。奖励工资用于奖励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工作人员,有较大贡献的可以多奖,不能平均发放。结构工资制的特点是: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工资的各种职能各司其职;青、老年职工之间的工资关系可以得到合理安排;把劳动的复杂程度、工作责任和劳动成果密切结合;适应性强;能体现劳动差别,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因此,这种工资制度不仅保证了基本生活需要,又防止了平均主义;不仅突出了职务和贡献,还考虑到工龄的长短;不仅破除了论资排辈的观念,又照顾了工资关系不平衡的历史和现状。此外。其中某一部分今后需要调整时,也能够灵活掌握。从实行以来,效果较好,为今后进一步理顺工资关系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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