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活动宣传是否格式条款 |
释义 | 一、活动宣传是否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又称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适用于消费者的制度或者规定、商业广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凭证、单据等,其内容具备要约条件并符合前款规定的,视为格式条款。 二、格式合同的利弊 1、 积极意义: ①其普遍使用,是交易活动标准化、便捷化的反映,可以简化缔约手续,减少缔约时间,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生产经营效率。 ②其普遍使用,可以事先分配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预先确定风险分担机制,增加对生产经营预期效果的确定性。从而提高生产经营的计划性,促进生产经营的合理性。 ③其普遍使用,可以不同的消费者受到同等对待,平衡消费心理。 2、消极意义 ①格式条款、合同多以垄断为基础,其普遍使用,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垄断。 ②其普遍使用,只实现了合同一方的合同自由,而对方的合同自由是极为有限的。 ③其普遍使用容易产生不公平的结果。一方很容易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把不公平的条款强加给对方,如扩大自己的免责范围,迫使对方放弃某些权利等。 三、合同与协议的区别 双方的意思都表示一致而达成的一种契约。简单地说,就是你情我愿,然后我们把大家都同意的事情固定下来,说明白,说清楚,那么我们达成一致的这个事项就是协议,在法律上就叫合同。 一般来说,生效的合同和协议法律效力就是相同的。除非没有生效或因为一些条件而失效。比如:合同或协议的一方是个7岁的小孩,这样的合同就没有效力。 需要公证的合同或协议只是把合同或协议的效力固定并强化,如果法律没有要求,合同、协议的当事人也没有约定,是不需要特别的公证的。合同或协议一般两份就够了。合同当事人各持一份,如有第三份,很可能是给见证人或第三人,这个作用也是为了强化合同或协议的效力,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 合同或协议一般只是名称、叫法的不同。只要不违反法律和道德风俗,当事人可以任意约定合同或协议的名称、内容、形式,都是有效的。 合同是适应私有制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商品生产产生后,为了交换的安全和信誉,人们在长期的交换实践中逐渐形成了许多关于交换的习惯和仪式。 上面的是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活动宣传是否格式条款的法律知识。综上,活动宣传的内容具备要约条件并符合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的,视为格式条款。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法律网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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