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1、《民法通则》135条一般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 2、《民法通则》136条下列诉讼时效的期间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务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合同法》129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为4年。 4、《环境保护法》42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3年,《海商法》265条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诉讼时效也为3年。 5、《民法通则》137条规定的最长的诉讼时效的限制为: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两百六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