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诉讼标的理论 |
释义 | 与传统(旧)诉讼标的理论相对立。其代表人为罗森贝克(Rosenherg)、尼克旭(Nikisch )。原告起诉,只须主张其所希望的法律效果,而不是主张实体法上的权利。如遇到同一效果产生于几种不同的原因事实时,这几种原因事实仍须表明,但这是表明自然的历史事实,这数原因事实,即使在实体法上构成数法律关系,亦只是单一的诉讼标的。例如,原告请求返还房屋,法庭只须对原告主张的事实进行法律上的评价,从而认定原告的起诉是否有理由,而不必要求原告明确究竟是基于物上请求权还是借贷物返还请求权。在辩别诉讼标的之标准上,又有二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诉的声明就是诉讼标的,称一分肢说,其代表人物为施瓦布(schwab)。第二种观点认为除诉的声明外,还须与原告主张的事实理由相结合,称二分肢说。其代表人物为哈布塞得(Habscheid )。新的诉讼标的理论弥补了旧诉讼标的理论的缺陷,避免了一事多诉、同一事件作出几种判决的现象,同时也减轻了当事人、法院的负担。它已为审判实践所采纳。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