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美国政府独立机构 |
释义 | 联邦政府行政机构的组成部分,既不属于内阁各部,也不属总统办事机构,相对独立地行使职权,故称为“独立”机构。独立机构主要有两种类型:独立管制机构和政府公司。独立管制机构是为了履行某种职能(一般是在经济领域中管理监督私营企业)创立的,最早建立的是州际商业委员会。从性质上说,独立管制机构属于行政部门,但通过国会的委任立法授权,又具有一定的立法、司法职能,它在管辖范围内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条例,对违反条例的行为做出裁决。独立管制机构实行委员会制,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做决定。委员会通常由5~7人组成。政府公司是在不宜由私人经营的领域内从事经营的政府机构,兼有行政机构和公司的特点;但其工作的独立性大于一般行政机构,如成立较早的田纳西流域管理局。最大的政府公司是邮政总局,雇员超过60万。政府公司的组织形式与私营公司相同,由董事会领导。除独立管制机构和政府公司以外,还有一些为特定目的设立的独立机构,如属于劳动人事方面的人事管理局、劳资关系局,对外的美国新闻署,科学方面的国家艺术及人文科学基金会,航天方面的国家航空航天局。中央情报局也属于这一类独立机构。独立机构均由国会通过立法设立、调整和变更,数目经常有变更。70年代独立机构在100个左右,80年代降至约60个。独立机构负责人的任命与内阁部相同,由总统提名,参议院批准,但独立管制机构委员会的委员和政府公司的董事任期长于总统,而且总统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免除其职务。独立机构的地位低于部。独立机构的隶属关系较复杂。独立管制机构大多直属总统领导;有的则由内阁部领导,如联邦监狱工业公司属司法部;也有的属其他独立机构领导,如海外私人投资公司属国际开发合作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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