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审判独立 |
释义 | 诉讼原则之一。国家审判权统一由法院或法官行使,法院或法官依法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干涉。渊源于资产阶级思想家孟德斯鸠等人的三权分立学说,由资产阶级于夺取政权后以法律形式加以确认。在西方国家,实行法官独立审判,立法并规定法院机构独立、法官终身制、高薪制等保障。前苏联、东欧各国也都实行法院或审判员独立审判。我国实行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宪法第126条、《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实行这一原则,对于保证人民法院依法正确处理案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有重要意义。我国的审判独立与资产阶级国家有本质不同。第一,我国审判独立是根据国家机关职能分工的需要而确立。法院院长和审判人员分别由同级国家权力机关选举产生或任免,人民法院应对同级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是独立履行其担负的司法职能。这和资产阶级的三权分立,司法机关独立于立法和行政部门之外有根本区别。第二,我国实行人民法院独立审判、贯彻集体领导和民主集中制原则,而不是西方国家的法官独立审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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