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❶建国初期人民法庭的领导人,亦是审判案件的审判人员。例如,1950年根据《人民法庭组织通则》设立的县(市)人民法庭及其分庭,均设审判委员会,由审判长1人、副审判长1人、审判员若干人组成。其审判长、副审判长均由县(市)人民政府遴选,报请直属上级人民政府审核加委。又如1952年“三反”、“五反”运动中成立的“三反”、“五反”人民法庭,亦均设审判委员会,由审判长1人、副审判长1人或2人、审判员若干人组成;其审判长、副审判长由机关首长、副首长担任或由市人民政府任命。 ❷主持合议庭审判案件的审判人员。1954年和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组织合议庭审判案件时,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审判员1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根据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试行)》的规定,审判长主持法庭的审判活动,并且负责指挥值庭人员、司法警察维持法庭秩序。庭审开始时,由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辩护等各项诉讼权利。庭审中由审判长主持询问和辩论。诉讼参与人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诉讼参与人违反法庭秩序的,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庭审结束后,由审判长主持合议庭进行评议,并对案件作出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