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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广东省经济特区企业工会规定
释义

广东省经济特区企业工会规定

1985年5月8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85年5月25日公布施行。共25条,主要内容:(1)特区企业工会是在特区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中依法建立的工会组织,具有法人资格,工会主席为法人代表。特区企业的中国职工是中国工人阶级的组成部分,可依我国工会法建立、参加本企业的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特区企业成立工会须报经所在市总工会批准。特区企业工会直接受上一级工会领导。(2)特区企业工会是职工利益代表,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利和权益;代表职工同企业协商、谈判有关职工的切身利益问题;依法监督企业执行有关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工资制度、生产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维护女职工特殊权利和利益;依法指导、帮助职工同企业签订个人劳动合同或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关心职工生活,协助和监督企业合理使用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3)特区企业工会应支持企业的生产和经营管理,教育职工正确对待客商合法权益,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履行劳动合同;组织职工学习政治、科技和文化知识,协助企业开展业务、技术培训,开展业余文体活动;开展各种活动,增进港、澳、台、华侨、外籍职工团结、合作。(4)特区企业董事会会议讨论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重大事项以及研究决定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时,工会代表可列席会议,反映意见;企业解雇、辞退或处分职工,应及时告知工会。工会可就有损于职工健康的加班,向企业提出意见,并商定解决办法。(5)客商独资企业应建立劳资协商会议制度,由本企业工会代表与客商或其代理人定期协商有关职工权利和利益,协调劳资关系,办好企业。(6)特区企业工会建立基层委员会,委员一般不脱离生产,职工人数多的可设专职委员。特区企业对工会工作应给予支持,免费为工会提供必要的设施,每月按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2%拨交工会经费。(7)特区企业工会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由双方代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由一方或双方向所在市人民政府劳动管理部门申请调解处理;如对调解处理有异议,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凡受雇在特区企业工作的、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港澳台职工、华侨职工和外籍职工,赞成工会章程,自愿申请,按规定缴纳会费并参加工会活动的,均可成为中国工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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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1: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