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以职工基金作为注册资本,丧失法人资格是否合法 |
| 释义 |
职工募集的注册资本是否丧失法人资格律师回答:企业注册资本的数额是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的自由财产的货币表示。注册资本可以是国家财政部门或者设立单位的拨款、投资,也可以是社会集资。只要企业的注册资本与实际资本一致,就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企业以职工集资为由主张其法人地位无效,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此外,对工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易提出异议,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妥,有关法律依据可以参照《公司法》的下列规定: 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发给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公司成立之日。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公司营业执照记载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初始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的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在5年内全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按时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出资额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银行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法办理产权转让手续。股东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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