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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事回避原则
释义

民事回避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实行回避制度。回避,是指司法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参加处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案件。回避原则的含义是:(1)具有法定回避事由的情形下,承办本案的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自己必须自动退出对本案的审理;当事人也有权申请更换承办本案的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2)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的案件,原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也应当回避。关于审判人员回避的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3)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并说明申请回避的理由。回避的事由得知或者发生在审理开始以后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执行职务,但是案件需要采取的紧急措施除外。对法院院长的回避,由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其他审判人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的回避,由合议庭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对当事人要求回避的申请,人民法院应作出口头或书面的决定。如果当事人不服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允许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案的审理。实行回避原则,一方面可防止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或对案件作出不正确的裁判;另一方面可以避嫌,以利于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也都有关于回避制度的规定。回避制度是世界各国诉讼法的通例,但是具体规定各国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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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5:4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