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共中央《关于债务问题》的决定 |
释义 | 1941年1月《中共中央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附件之二,确定了债务问题的基本原则,供各地抗日民主政权制定减息条例时采用。(1)对于抗战前成立的借贷关系,一律实行减息,以一分半作为计息标准。如付息超过原本一倍者,停利还本,超过原本二倍者,本利停付。至于抗战后的息额,应以当地社会经济关系,听任民间自行处理,政府不应规定过低息额,致使借贷停滞。(2)债权人不得因减息而解除借贷契约,债务人也不得在减息后拒不交息,债权人有依法追诉债务之权。(3)凡新成立的借贷关系,如因天灾人祸债务人无力履行债时,得请求政府调处,酌量减息或免息还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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