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审判工作方针 |
释义 | 简称“十六字方针”,即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它体现了毛泽东同志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光辉思想,贯穿着我党历来提倡的实事求是、群众路线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总结了我国人民自苏维埃政权起,经过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和新中国诞生以来的司法实践经验。(1)依靠群众。就是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依靠群众作好调查取证工作,依靠群众作好对当事人的说服教育工作、调解工作和执行工作。(2)调查研究,就是要求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从而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处理民事案件。(3)就地解决,就是到当事人所在地或者案件发生地,就地收集调查证据,就地开庭审理案件。这种作法不仅便利当事人参加诉讼,而且有利于人民法院依靠基层组织和广大群众,及时查明案情,正确处理案件。(4)调解为主,就是要求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通过民主协商,互谅互让的方法解决民事纠纷。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要求人民法院重调解,轻审判。如果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者虽经认真调解,仍不能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判决不应久调不决。上述4个内容是统一的整体,互相联系,不可隔裂。这是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成功经验,集中体现了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特点和要求,对新形势下的民事审判工作仍有重要指导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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