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九二四年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根本法 |
释义 | 宪法简称“1924年苏联宪法”。苏联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联盟宪法。1923年7月6日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二届会议通过,并立即付诸实施。1924年1月31日第二次全苏苏维埃代表大会批准。全文由《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成立宣言》、《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成立条约》(11章72条)组成。规定:(1)联盟国家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管理机关是苏联苏维埃代表大会、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苏联人民委员会。为保障各民族权利平等,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根据加盟共和国数额,由其主席团中选举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4人。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实行两院制(联盟院和民族院)。联盟院是不分民族的全联盟劳动人民的代表机关,民族院代表各加盟共和国、自治共和国和自治州的劳动人民群众。两院权利平等。(2)联盟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管理机关的权限为:外交与国防方面的全部职权由联盟国家机关行使,外贸、运输和邮电事务以及全联盟性的工业部门、个别企业归联盟国家机关领导。由联盟国家规定国民经济的原则和一般计划,规定统一的货币信贷制度、国民教育的一般原则等。(3)成立苏联最高法院,内设苏联最高法院全会和刑事、民事、军事、军事运输4个审判庭,成立苏联最高法院、检察院。(4)加盟共和国的主权,仅受宪法所定联盟权限的限制。加盟共和国的主权包括:每个加盟共和国都有既符合苏联宪法、又顾及到本加盟共和国特点的宪法;每个加盟共和国都有自由退出苏联的权利;每个加盟共和国的领土未经该共和国同意不得予以变更;在实行统一联盟国籍的同时保留各加盟共和国国籍等。(5)加盟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管理机关,规定加盟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联盟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等。1924年苏联宪法用法律形式确认了各平等的苏维埃共和国结成联盟国家的事实,从而加强了苏联各族人民向社会主义社会继续发展的可能性。1924年宪法在1936年12月新的宪法颁布施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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