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受理人民法院接受民事原告人的起诉,决定立案审理的诉讼行为。人民法院接到原告的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看其是否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然后决定是否受理。审查起诉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1)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确定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要件;(2)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确定原告的起诉是否属于本条规定的7种情形,凡属于这7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7种情形是: ❶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❷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❸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❹对不属于本案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❺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请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❻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❼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经过审查,人民法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过当事人,通知书中应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或者口头告知;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在立案受理后,经过进一步审查,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的,即可作出书面裁定,驳回起诉。原告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和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均可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