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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事司法豁免原则
释义

民事司法豁免原则

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基于国际条约或驻在国的法律,免受驻在国的民事司法管辖。民事司法豁免权不同于刑事司法豁免权:刑事司法豁免权是完全的;民事司法豁免权是有限的或者是相对的。根据我国参加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975年12月25日对我国生效)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1979年8月1日对我国生效),以及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1986年9月5日生效)的规定,涉及由以下原因所引起的民事诉讼,外交代表在我国不享有民事司法豁免权:(1)关于接受国境内私有不动产的物权诉讼;(2)关于外交代表以私人身份介入继承遗产的诉讼;(3)关于外交代表在公务范围之外从事商事活动而引起的诉讼; (4)外交代表主动起诉,由此而引起对方反诉的诉讼;(5)关于派遣国明示放弃民事司法豁免的诉讼;(6)关于没有明示或默示派遣国代表的身份而签订合同所引起的诉讼;(7)关于外交代表的交通工具在接受国造成意外事故而引起损害赔偿的诉讼。关于外国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问题。我国的基本立场是:根据国际法中的主权原则,国家之间是平等的,而“平等者之间无裁判权”。因此,国家及其财产都应享有司法豁免权,否则,就是对一国主权的干涉和侵犯。另一方面,根据国际交往的需要,一国也可以主动放弃司法豁免权或受所缔结及加入的国际条约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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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1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