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委员会组织条例案 |
释义 | 1926年1月31日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二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规定政治委员会,为中央执行委员会特设的政治指导机关,对中央执行委员会负责。设委员和候补委员,由中央执行委员会推选。委员会主席由委员互选产生,主席有权任命并指挥秘书主任、秘书、办事员、书记等职,必要时,委员可以在某地方组织分会,其权限由政治委员会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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