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持治安紧急办法国民党政府的特别刑事法规。1936年2月20日公布。在日本军国主义加紧对华侵略,中华民族面临亡国危险的形势下,中国各界民众强烈谴责国民党政府的对外不抵抗,对内打内战的反动政策。为加强对民众的镇压,维护国民党政府的统治秩序,国民党政府颁行了旨在加强武力镇压的这一特别刑事法规。该法规规定有扰乱秩序、鼓煽暴动、破坏交通以及其他危害国家的“事变”发生时,负有维持治安责任的军警,应以武力或其他有效方法制止;遇有以文字、图画、演说或其他方法而为前项犯罪进行宣传的,应当场逮捕,并得于必要时,以武力或其他有效方法排除其抵拒;军警遇有妨害秩序,煽惑民众的集会、游行,应予解散。并得逮捕首谋者及抵拒解散的人;军警遇有前述各项之事变时,应将当场携有武器者,立即缴械及逮捕,并应搜捕嫌疑犯;明知是违犯本办法的人,而藏匿、容留或使之隐避者,应予逮捕。对于所逮捕的上述“人犯”,分别情形,依照《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或其他刑事法规办理。 |